发布 / 2024-07-31 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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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3月21日消息 近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刑诉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6日至3月17日,被告人陈某借用28名农户身份证,编造贷款用途,以农户的名义向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更名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北支行)办理贷款本金共计13.50万元。陈某获得全部贷款款项后,部分丢失,部分用于请客吃饭,部分用于采购化肥,在将所购化肥、农药等产品以“高开低走”形式销售后携款逃匿。
案发后,5名农户代为清偿其名下贷款本金共计2.2万元,另22位农户名下的贷款本金被追回,共计1万元。截至目前,5位农户和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别遭受2.2万元、10.30万元的经济损失。
同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诈骗金额为12.39万元。具体来看,2005年3月4日,7位被害人为陈某提供担保,在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贷款本金10万元。案发后,上述7位被害人代为清偿。200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从2位被害者处分别赊购价值1.23万元、1.16万元的农药,以“高开低走”形式销售后携款逃匿。
2005年3月中旬,计划离开北安的陈某安排其表弟伪装成其小舅子以结婚为由到北安市万达家电城孙某处赊购价值9580元的电视机、冰柜、摩托车等产品隐藏在亲属家中意欲销售变现。案发前,被害人孙某已将上述财务追回。
2005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谎称给农场送肥需要运费从被害人宫某处借款2000元实际作为逃匿路费后携款逃匿。
综上,被告人陈某实施贷款诈骗一起,贷款诈骗数额共计13.50元;实施合同诈骗三起,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2.39万元;实施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共计1.16万元。被告人陈某于2005年5月19日携带1万元现金离开北安市逃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以虚假身份生活,直至2021年7月20日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最终,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北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贷款诈骗罪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返还给7位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2.65万元。
天眼查显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马俊国,注册资本为1.5亿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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