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 2024-08-08 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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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未央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同创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小高是一个不到3岁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租住在未央区某城中村。某日,和妈妈一起在楼下院子里玩耍时,不慎被猫抓伤。小高的父母遂找到猫的主人小王要求赔偿,协商无果之下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各项费用1.3万余元。
考虑到本案涉及儿童的权益,法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经了解,被告小王平时工作忙碌,为了缓解压力便养了一只猫,由于租住的房间比较小,有时在上班后,便将猫放在院子里活动,等下班后再抱回房间。对于猫抓伤小高的事情,其表示认可,也愿意赔偿,但认为原告被抓伤并不只是猫的原因。
法官助理及时向小王释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小王考虑后认识到,自己将猫放在院子里活动确实不妥,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希望原告的监护人也能承担部分责任。后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4000余元。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由于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控制或管理这一危险源的义务。如果不作为,不但会侵害他人权益,也会造成自己利益上的损失。同时,也提醒家长们,看管好孩子,不要让孩子单独接触动物,以免发生意外。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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