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 2024-08-08 11:38:38
来自 / 小太阳装修资讯网
利用网络为超限超载的货车“作弊”
和交警玩起“躲猫猫”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伙同袁某(在逃)等人通过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向超限超载的货车司机和车队老板发布获悉的交警执法车辆行踪轨迹信息,让超限超载的货车逃避交警执法检查,并向每位司机收取“信息费”。张某与袁某先后建立和加入7个微信群,共计获利数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非法获利数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图文无关
普法课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发生。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特点,即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言,最典型的是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广告、链接、网站等,或在微信等通信工具内组建群组,用于销售违禁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例中被告人张某设立通讯群组,发布获悉的交警执法车辆行踪轨迹信息,让超限超载的货车逃避交警执法检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转自: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 南昌红谷滩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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